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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润滑油行业协会章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润滑油行业协会,英文为Shandong Lubrica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DL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山东省内注册的从事润滑油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相关企业自愿组成,为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聚资源,树形象,促合作,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民众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以促进山东省润滑油行业和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为目的;在遵循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呼吁润滑油生产企业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科学创新,以品牌为先导,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润滑油生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维护润滑油生产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润滑油行业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业体制。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淄博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研究润滑油行业的生产经营理论和管理办法,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依据,为润滑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指导;
(三)做好品牌优化、推广工作,通过行业协会功能放大会员企业品牌,实现从无形到有形的转化,最终成为“中国制造”。同时,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依托行业科研、技术实力,通过网络、培训交流等多功能传播手段,形成产、学、研互动循环系统。同时,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博览会,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搭建行业信息平台,收集整合行业内外现有资源,为企业提供完备的价值信息和较为优化的组合模式,为企业之间联供、联产、联销提供链接渠道;
(六)通过协会网站专区和法律援助、咨询热线与组建行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方式,为会员提供法律业务咨询、援助等便利。同时,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协助制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并组织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八)创办期刊和协会网站,编辑出版相关的书籍和资料,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九)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资信评级;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注册地设在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润滑油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组织;
(五)注册地设在山东省境内,与润滑油行业配套服务的有关单位和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的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材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缓缴免缴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违规、违纪及损害行业形象发生的企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组织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和下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润滑油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草 案)
为了充分发挥山东省润滑油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润滑油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员发展
第一条 入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注册地设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润滑油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配套服务的单位组织及有关组织;
第二条 入会审核程序
(一)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会员发展部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发文认定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三条 建立会员信息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单位须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协会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副会长单位在接到《会费缴纳通知书》后一年之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累计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本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告,本协会将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五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终止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2、擅自以山东省润滑油行业协会的名义与境内外组织联络,并从事各种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会员如给本协会造成严重损失,本协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七条 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会展服务及本协会刊物等资料。
第八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反映会员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时遇到的问题,以作为政府部门完善政策法规的依据。
第九条 应会员单位的请求,为会员单位协调沟通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提供帮助。
第十条 帮助会员进行合理、合法的维权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针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的行业数据、市场信息、形势分析等,以作为会员单位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制定行业标准及行业自律条款,以供会员单位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进行参考。
第十四条 为会员单位联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教育机构,为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章  会费收取和捐助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每年3万元人民币,秘书长单位每年2万元人民币,副会长单位每年1.5万元人民币,理事单位每年3千,会员单位每年1千。
第十六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本协会进行捐助或赞助,支持协会发展。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候选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
(2)必须是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3)热心参与本协会活动,关心本协会事业发展,愿意为会员服务和履行应尽义务;
(4)在业界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和一定代表性,企业要求具备一定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山东省润滑油行业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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